如果您的港澳通行证在旅游期间丢失了,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立即报警:在香港或澳门旅游期间丢失证件后,应立即报警。香港的报警电话是999,澳门的报警电话是110。报警时,需要提供自己的姓名、国籍、证件号码、护照号码等信息。
到警署处开证件遗失报警回执:在报警后,可以前往警署处开证件遗失报警回执。这个回执是补办证件的重要证明文件之一。
申请一次性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您可以向香港或者澳门的中国旅行社办证门市申请一次性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申请时需要提交已经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申请表》、相关身份证明文件(例如:居民身份证、原有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复印本及户口簿;如属损毁,须出示损毁了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并提交复印件各1份)以及个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或白底彩色光学照片(规格为48x33mm)2张。
亲自前往香港入境事务处办理离境手续:在拿到出入境通行证后,您需要亲自前往香港入境事务处办理离境手续。在办理离境手续时,需要提交证件遗失报警回执、出入境通行证等相关文件。
特别提醒:在证件丢失后,应尽快采取上述措施,以确保能够顺利地继续您的旅游行程。同时,为了避免再次遗失证件,建议您在以后的旅行中仔细保管自己的证件,并随时检查证件是否齐全。
(1)探亲签注(T)申请条件探望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的,可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的,可签发3个月多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若申请人为60周岁(含)以上人员,可以签发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90天。申请赴港澳地区探望配偶且与港澳配偶生育有未成年子女的,可以签发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90天。有特殊家庭困难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准,可以签发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90天。对随同申请人可签发与主申请人有效期、有效次数相同的探亲签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