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东责任:新《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公司法》无此规定。
- 注册资本:新《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原《公司法》无此规定。
- 出资方式: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原《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 股东查阅权: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原《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 抽逃出资责任:新《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公司法》无此规定。
1. 公司类型的变化:最新公司法将原公司法中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合并,成立了新的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这意味着在最新公司法下,只有有限责任公司这一种类型的公司。
2. 注册资本的取消:最新公司法取消了注册资本的概念,将注册资本改为认缴出资。注册资本不再是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而是由出资人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决定的。
3. 股东出资方式的变化:最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方式进行出资,而不再局限于货币出资。
4. 公司治理的加强:最新公司法加强了公司治理的要求,明确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法律地位和职责,进一步规范了公司内部的运作。
5. 股东权益的保护:最新公司法加强了对股东权益的保护,明确了股东行使股东权益的方式和条件,防止股东权益被侵害。
6. 股权转让的灵活性增强:最新公司法放宽了股权转让的限制,降低了转让的门槛,提高了股权转让的灵活性,便于公司股权的流通。
总体而言,最新公司法在公司类型、注册资本、股东出资、公司治理、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创新,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公司制度的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