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民法典担保内容的规定是: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担保方面作出了新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定义:民法典明确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保障债权人获得债权而让出自己的财产或承担义务的行为。
2. 担保方式:民法典规定,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信用保险等。
3. 担保人的保障:民法典将担保人作为一种特殊财产关系人,规定担保人不得同时被债权人和债务人追偿,债权人应当优先向债务人追偿。
4. 担保期限:担保期限原则上应当与债务期限相同,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0年。
5. 担保人的范围:民法典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可以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但是,无力偿还债务的人不得提供担保,也不得强制提供担保。
6. 担保物的处置:民法典规定,在担保物处置后,优先受偿权应当先于其他债权得到清偿,担保物处置所得不足清偿的,债权人有权向担保人追偿。
以上是民法典关于担保的新规定的主要内容。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三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担保制度健康有序发展。
1. 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发现金钱、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遗失的物品时,应当迅速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如果发现的人对遗失物品有特定的线索,应当如实提供。
2. 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拾得遗失物的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返还给失主或者交由有关单位处理。如果失主不明,或者拾得人无法知道失主的身份,应当将遗失物交由有关单位妥善保管。
3. 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返还遗失物品的人,有权要求失主支付必要的保管和返还遗失物品的合理费用。
4. 第一百八十条规定:拾得有价证券、金钱等特定物品的人,在妥善保管遗失物后,经过一定期间内仍无人认领,或者所有受益人同意,可以申请判定为自己所有。
总的来说,民法典强调了对于拾金不昧行为的保护和鼓励,规定了拾得遗失物品后应当如何处理以及有关权利和义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