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人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免责:
1、担保合同无效;
2、保证人在被诱骗或胁迫下提供保证;
3、主合同内容未经其同意而变更,对于增加的担保义务;
4、保证合同未成立;
5、超过保证期限;
6、其他可以免责的情形。
1、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4、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六种情形及七个例外
二、免责协议书的内容应当体现担保人在担保行为中不承担任何连带债务、连带责任和连带损害赔偿等责任,以及承担担保责任时可以采取的限制性措施。
三、免责协议书的内容应当确认担保人不会对本担保行为承担任何违反合同行为的责任,也不会向担保标的承担任何形式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免责协议书的内容应当明确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时间限制和金额上限,以及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时可以采取的措施,以及担保人清偿责任在多少时间内视为担保债权清偿成功等。
五、免责协议书应当是经担保人及其他涉及方签字确认,以起到法律效力和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