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引进人才申请表
(2)承诺与授权书
(3)身份证正反面
(4)户口簿地址页及本人信息页
(5)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结婚证盖章页及信息页)
(6)本市落户证明材料(不动产证地址信息页)
(7)人才引进档案核实情况表
(8)学历学位证书
(9)最高学历认证报告
(10)相应学位认证报告
(11)跨省户口网上迁移告知单
家属材料
(1)配偶随调材料
(2)身份证正反面
(3)户口本地址页
(4)户口本本人页
(5)承诺与授权书(工作单位盖章、配偶签字)
(6)人事档核实情况表及相关复印材料
子女随迁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户口地址页
(3)户口本本人页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正常经营且依法纳税的机构,引进国内优秀人才,适用本细则。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中央单位在沪一级分支机构、总部在沪单位的分支机构。
3.经各区域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其他分支机构。
4.确需引进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第14项人才的分支机构。
用人单位应与引进落户的人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在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引进人才一般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对于特别优秀或者特别紧缺急需的,可适当放宽年限要求。引进人才工作地点一般应在上海。
中介机构派遣人员不属于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范围。
本市教育、卫生、科研等事业单位因编制原因实行人才派遣的,经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并报备后,由实际用工的事业单位提出人才引进申请
。人才引进重点机构,包括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承担单位,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贸易型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本市重点行业领域、重点区域(包括成果转化成效突出的本市国家级大学科技园)主管部门推荐的重点用人单位。其中,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正常运营且在认定有效期内,用人单位可申请引进项目人员。
1. **基本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等相关证件。
2. **婚姻材料**:已婚人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相关材料。
3. **居住材料**:在沪居住地址证明,包括居住证、房产证、租房合同等。
4. **社保和个税材料**:单位需提供本市社会保险事务代理机构出具的申请人最近三个月的缴纳社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还需提供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5. **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合同期在一年以上者需提供。
6. **其他相关材料**:包括人事档案、劳动合同签订审批表、试用期合同、调令/调动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