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医保卡(统筹使用要求)是指呼和浩特市基本医疗保险卡(简称医保卡)的使用规定。呼和浩特市医保卡适用于呼和浩特地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以下是对呼和浩特市医保卡统筹使用要求的总结:
1.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和药店就医、购药时,可凭医保卡实时结算,支付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2. 医保卡仅限于参保人员本人使用,不得出借、转让或冒用他人医保卡。
3. 参保人员在就医、购药时应仔细核对医保卡交易记录,以防差错。
4. 医保卡遗失或损坏时,应及时到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挂失、补办手续。
5. 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医院和药店使用医保卡时,应配合医疗机构或药店工作人员的工作,按照规定出示医保卡及有效身份证件。
6. 医保卡统筹使用范围包括:参保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记载医疗保险待遇、查询医疗保险信息、办理医疗保险事务等。
呼和浩特市医保卡统筹使用的要求包括:
参保人员需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在待遇享受等待期内、住院治疗期间、已申报办理门诊慢特病及门诊特殊用药待遇、一个年度内达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最高支付限额、非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以及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异地门诊统筹政策另行制定。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要求以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的规定为准。
80%~90%
1.医嘱使用乙类药品:先由个人支付10%,其余部分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按规定比例支付。
2.抢救期间使用医嘱药品的:先由个人支付20%,其余部分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规定比例支付。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1500元/年; 报销比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急诊费用,